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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杰与郝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郝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701号原告张杰,女,198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委托代理人张月明,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立新,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苗,男,1987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济宁市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诉被告郝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杰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杰撤回对被告郝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晓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