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车某某与古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某,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621号原告车某某,女,回族。被告古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某与被告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车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青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何 欢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