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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成都量力发展物资有限公司与四川广汉南钢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量力发展物资有限公司,四川广汉南钢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执保字第109-1号原告:成都量力发展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法定代表人:官瑞,董事长。被告:四川广汉南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南兴镇。法定代表人:黄秀杰,总经理。原告成都量力发展物资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广汉南钢实业有限公司价值26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现原告自愿以其法定代表人官瑞所有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法定代表人官瑞位于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南门街宝屋巷6号的房屋(产权证号:丽江市房权证古城字第XX、**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石清玉代理审判员  吴中学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魏诚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