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梅水琴与洪海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水琴,洪海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301号原告:梅水琴,经商。被告:洪海如,经商。原告梅水琴诉被告洪海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沂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9月6日,原告梅水琴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梅水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水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梅水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沂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詹伟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