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余健豪与童鹏、常德百隆棉花油脂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健豪,童鹏,常德百隆棉花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432号原告余健豪。委托代理人罗永生,广东凯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鹏。被告常德百隆棉花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坡头镇如意居委会东正街18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平,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文化,湖南辰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健豪与被告童鹏、常德百隆棉花油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童鹏、常德百隆棉花油脂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两被告认为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两被告实际住所地均在湖南省汉寿县,故本院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被告常德百隆棉花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坡头镇如意居委会东正街18号,本院从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高塘岭派出所查询的人口信息显示,被告童鹏的户口已于2007年6月22日从某职业学院(位于望城区)迁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护城高车村。被告童鹏向本院提交其名下的房产证及湖南省汉寿县泰尔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证明童鹏系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龙阳中路书香一品某房业主,并经社区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常德百隆棉花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被告童鹏经常居住地为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故本案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同时,原告亦无举证证明合同履行地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典闳人民陪审员 罗胜军人民陪审员 李剑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