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执字第7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宁夏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谢虎午国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谢虎,午国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719-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学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银,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谢虎,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午国玲,女,1959年3月4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利民初字第2719、2729、27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谢虎、午国玲向申请执行人宁夏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800000元及利息1800825.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347元,执行费52423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虎、午国玲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毛继保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郝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