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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649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甲,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吴某乙,女,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甲与被执行人吴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2013)来民一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皖M×××××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归申请执行人吴某甲所有;变更皖M×××××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车辆信息登记,被执行人吴某乙及申请执行人吴某甲均有协助对方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行人吴某乙下落不明,并向申请人示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后,可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2013)来民一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