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楚文成与吴福年、盛新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457号申请执行人楚文成。被执行人吴福年。被执行人盛新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楚文成与被执行人吴福年、盛新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凉民初字第41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吴福年、盛新明偿付申请执行人楚文成土地承包费8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吴福年、盛新明未按时履行偿付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吴福年、盛新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案款,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吴福年、盛新明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凉民初字第4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相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吴国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