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等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936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被告刘某甲,男。被告刘某乙,女。被告刘某丙,女。被告刘某丁,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谈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