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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二初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巨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00464号原告: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佟会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亮,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牟春光,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巨友,1959年4月29日出生,男,汉族,盘锦市人,盘锦日报社干部,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巨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常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牟春光,被告陈巨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业主,该房面积为121.56平方米。物业费用拖欠明细如下:2012年物业费2187.60元、电梯费480元、车位费600元;2015年物业费2187.60元、电梯费480元、车位费600元;违约金450.90元,合计6986元。经过多次催缴被告至今仍未交纳,损害了我公司的利益,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缴纳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合计6986元。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2012年的物业费未交是因为电梯2次坠落,最长的一次封闭一个小时,物业没有人接电话;228车位后部有两个螺栓致使车主倒车时候保险杠被戳穿一次,修车费花费1200元,因此没有缴纳2012年的物业费。2012年以前及2013年和2014年都正常给付物业费,2015年的物业费没有缴纳是因为物业公司要绑定2012年物业费一起缴纳,否则不收2015年的物业费。经审理查明:被告系盘锦日月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房屋面积为121.56平方米。2010年10月1日,原告与盘锦日月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止;2012年9月15日,原告与盘锦日月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合同约定: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包括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机动车停放管理、公共场所房屋公共部位的清洁卫生等。收费标准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0元,电梯费每户每年480元,未足额交纳物业费的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首次入住应交纳当年物业费,以后为年交方式,于12月1日至12月25日缴纳次年的物业费。2009年11月3日,被告与盘锦日月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签订入住交接单。被告拖欠2012年物业费2187.60元、电梯费480元、车位费600元;2015年物业费2187.60元、电梯费480元、车位费600元,以上被告所拖欠的物业费、电梯费及车位费合计为6535元。2012年被告的女儿在使用电梯过程中,由于电梯发生故障使被告的女儿困于电梯中。上述事实,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份、入住交接单1份、承诺书1份、催缴通知单4份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佐证,这些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盘锦日月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2012年,原告在履行物业服务过程中由于对电梯管理不到位,确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不便,故对于2012年的电梯费原告不应收取。对于被告所称的车位后部有螺栓致使倒车时车辆受损的情况,由于车位后部的该设置是在原告所购买该车位时就具有的,并非原告在履行物业服务过程中造成的,故被告以此拒交2012年车位费依据不足。对于2015年的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及车位费被告应按合同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巨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电梯费、车位费6055元(其中,2012年物业费2187.60元、车位费600元、2015年物业费2187.60元、电梯费480元、车位费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