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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2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250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与被告王永杰、杨海英、石雪艳、杨永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7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海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孙菁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