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2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250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与被告王永杰、杨海英、石雪艳、杨永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7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海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孙菁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