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舍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于彦春与王东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彦春,王东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舍民初字第200号原告:于彦春,现住吉林省扶余县。被告:王东洋,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彦春诉被告王东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彦春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作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华卫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