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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舍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于彦春与王东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彦春,王东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舍民初字第200号原告:于彦春,现住吉林省扶余县。被告:王东洋,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彦春诉被告王东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彦春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作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华卫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