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中刑执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胡永兴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永兴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执字第1146号罪犯胡永兴,男,生于1994年12月20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彝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永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永兴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9月至2015年6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3次。该犯系防卫过当。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胡永兴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月考核累计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胡永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永兴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芝毅审判员 魏福海审判员 陈晓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霍晨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