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胡庆梅与岳西县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庆梅,岳西县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784号申请执行人:胡庆梅,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执行人:岳西县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向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一初字第009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岳西县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方诗苗审 判 员 祝升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金宏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