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一初字第0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陶莲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莫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莫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738号原告:陶莲,女,1964年10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吕荣,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凤琴,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肖新彬,该公司经理。被告:莫兰,女,1979年5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陶莲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莫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陶莲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陶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陶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228元(已减半收取),由陶莲负担。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汪德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