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蕾与代友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蕾,代友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183-2号申请执行人李蕾,女,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代友贵,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代友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代友贵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代友贵在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罗支行88150111********账户的存款(只进不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邓仕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