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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蕾与代友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蕾,代友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183-2号申请执行人李蕾,女,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代友贵,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代友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代友贵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代友贵在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罗支行88150111********账户的存款(只进不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邓仕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