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乳法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赵某甲、赵某乙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乳法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乳源瑶族自治县(下称乳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男,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乳源县,现住乳源县。因涉嫌抢劫罪被乳源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5年7月14日被广州市铁路公安处抓获并宣布逮捕,寄押于该处看守所。同月16日,广州市铁路公安处将被告人赵某甲移交给乳源县公安局处理。同日,乳源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乳源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乙,男,瑶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乳源县,现住乳源县。因涉嫌抢劫罪被乳源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5年7月16日被乳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乳源县看守所。乳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乳检公诉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乳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湘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乳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l0月4日晚上,同案人赵伟军(已判刑)怀疑其妻子谭某与受害人刘某丙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通过其妻子约刘某丙在乳源县乳城镇纪念碑下进行谈判,并同时纠集赵某甲、赵某乙和叶某甲、邓荣兵、盘某甲、李某甲(已判刑)在旁帮忙。同案人赵伟军先对刘某丙拳打脚踢后,刘某丙趁其不注意逃跑,被告人赵某甲和赵伟军、叶某甲、盘某甲、李某甲骑上摩托车追上刘某丙,赵伟军就将刘某丙拉上被告人赵某甲的摩托车开到乳源县乳城镇腊岭半坡的一小路口时,被告人赵某乙和邓荣兵也骑摩托车上来与赵伟军等人汇合。同案人赵伟军与被告人赵某甲先用砖头对刘某丙的背部进行殴打,接着李某甲打了刘某丙两巴掌,最后赵伟军从被告人赵某乙的车上拿出菜刀对刘某丙进行恐吓,并提出刘某丙要拿出三万元对其进行赔偿,在刘某丙打电话的过程中由于暴露其所在地点,赵伟军等人又开摩托车搭着刘某丙到了乳源县电视台旁边的小路口,赵伟军叫盘某甲和赵某甲分别去购买笔记本、笔芯和复印身份证,赵伟军让刘某丙写下一张三万元的欠条,并规定十天内还清。刘某丙在写欠条的过程中,邓荣兵用烟头烫了刘某丙的手臂。同时,赵伟军从受害人身上拿了人民币3400元,全部人回到赵伟军的烧烤店内,赵伟军给每人分了人民币200元。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出示了物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与同案人赵伟军、叶某甲、邓荣兵、盘某甲、李某甲共同抢劫他人钱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虽参与了抢劫,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并表示当庭认罪。被告人赵某乙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并表示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l0月4日晚上,同案人赵伟军怀疑其妻子谭某与受害人刘某丙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通过其妻子谭某与刘某丙约好在乳源县乳城镇金狮南路纪念碑附近的空坪处进行协商,并同时打电话纠集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以及同案人叶某甲、邓荣兵、盘某甲在旁帮忙,被告人盘某甲叫上李某甲一起参与。被告人赵伟军与刘某丙见面后,即对刘某丙实施殴打,刘某丙被打后欲逃跑,被告人赵某甲与赵伟军、叶某甲、盘某甲、李某甲立即追上刘某丙并对其再次实施殴打。随后,赵伟军将刘某丙拉上被告人赵某甲的摩托车并驾驶至乳源县城附近一处地名为“腊岭”的一条小路(G323线路旁),叶某甲、盘某甲、李某甲也驾驶摩托车随行到达。随后,邓荣兵和被告人赵某乙驾驶摩托车也来到“腊岭”与赵伟军等人汇合。赵伟军、赵某甲先用砖头对刘某丙进行殴打,李某甲也打了刘某丙两巴掌,赵伟军还拿出一把菜刀(该菜刀是赵伟军预先准备好交给被告人赵某乙带至“腊岭”处)对刘某丙进行威胁恐吓。随后,赵伟军要求刘某丙赔偿三万元并叫其打电话找亲戚送钱过来。被害人刘某丙便打电话向其姨夫及父亲借钱未果。由于担心暴露所在地点,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等人又驾驶摩托车搭载刘某丙来到乳源县广播电视台附近的一小路,赵伟军叫盘某甲和被告人赵某甲分别去购买笔记本、笔和复印刘某丙的身份证。被告人赵某甲回来后,赵伟军要求刘某丙在其身份证复印件写下一张金额为三万元的欠条,刘某丙写好后将欠条交给了赵伟军,欠条写明该欠款于十天内还清。刘某丙在写欠条的过程中,邓荣兵用烟头在刘某丙身上烫了两下。同时刘某丙从身上拿出3400元现金交给赵伟军。随后,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与赵伟军、李某甲、邓荣兵、叶某甲、盘某甲离开现场,赵伟军给了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及叶某甲、邓荣兵、盘某甲、李某甲每人200元。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赵某甲于2015年7月14日被广州市铁路公安处抓获并宣布逮捕,寄押于该处看守所。2015年7月16日,该处将被告人赵某甲移交给乳源县公安局处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物证笔芯一支。证实赵伟军叫盘某甲购买的笔芯,意图让被害人刘某丙书写欠条的事实。二、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证实乳源县公安局对涉嫌抢劫罪的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进行上网追逃。3、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赵某甲于2015年7月14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并于同日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同月16日移送乳源县公安局处理;被告人赵某乙于2015年7月16日被乳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非主动投案。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等文书,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涉嫌抢劫罪进行立案侦查以及对上述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5、本院(2015)韶乳法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本院判决同案人赵伟军、叶某甲、邓荣兵、盘某甲、李某甲犯抢劫罪并判处相应刑罚。6、庭审笔录。证实被告人赵某甲在本案庭审中认可在“腊岭”处用砖头对被害人刘某丙进行了殴打。7、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无犯罪前科。三、证人证言1、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4日上午10时许,其与其老公赵伟军相约来到乳城镇南水电站的桥头见面。因为赵伟军怀疑其和刘某丙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见面后赵伟军强行抢走了其的手机并翻查手机里面的信息,然后就要其约其朋友刘某丙出来,其只好打电话约刘某丙在当天晚上20时在乳源民中对面的纪念碑见面。那天晚上20时左右,其和赵伟军在乳源纪念碑那里见到刘某丙一个人来了,这时赵伟军就直接问刘某丙:“你到底想干什么?”刘某丙就反问:“你想干什么?”,接着赵伟军就直接用拳头打向刘某丙的嘴角,其就想去阻止,但赵伟军马上命令他旁边的一个外号叫“高佬”的朋友拦住其,其只能看着刘某丙被赵伟军殴打。刘某丙被殴打了约2、3分钟后就挣脱了并往民中方向逃跑,这时赵伟军就大喊一声叫他的朋友马上去拦住。后来赵伟军的5、6个朋友就冲向前将刘某丙拦住并按倒在地,接着对他进行拳打脚踢了几分钟,后来刘某丙就被强行带上一辆女装摩托车开走了,后面的事情其就不是很清楚了。事发当天的晚上22时许,刘某丙通过电话联系其,说他在乳源电视台附近的小路被赵伟军他们殴打并敲诈勒索了现金3400元,还被威胁写下了一张三万元的欠条,现在受伤很严重,想其过去看下他。但其怕赵伟军发现又会对其不利。10月5日凌晨3时许,刘某丙又打电话给其,说他现在乳源县紫荆桥头旁边的河边,后来其想到刘某丙可能真的伤得很严重,其就驾驶摩托车去到紫荆桥头的河边,看见刘某丙满身的血迹,右眼肿了,嘴角也流了血。后来其打电话给赵伟军证实刘某丙被殴打并敲诈勒索的事实,赵伟军也承认了该事实。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其是被害人刘某丙的父亲,证实2014年10月4日22时许其接到谢某的电话称刘某丙向他借三万元,后其打电话给刘某丙,问他为什么向姨丈借那么多钱,刘某丙在电话里说他一身都很痛,骨头都爆了,要其将三万元打到他的卡里,但刘某丙没说是什么事情。再后来其打电话给谢某叫他见到刘某丙之后才给钱。谢某去找了刘某丙但没有找到,第二天其来到乳源县城也没找到刘某丙,第三天其弟弟刘某乙打电话告诉其刘某丙被敲诈勒索的事情。其就将这事告诉谢某,说对方当时拿了刘某丙身上的钱,还写了一张三万元的欠条。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其是刘某丙的叔叔,证实2014年10月6日其打电话给刘某丙问他有没送衣服到新源道路养护公司,刘某丙说他被人抓到腊岭脚打了一顿,脚走不了,还被人搜了3400元的现金,并用刀逼他写了一张三万元的欠条。后来刘某丙告诉其打他那个人叫赵伟军,赵伟军怀疑刘某丙勾引他老婆。4、证人谢某的证言。其是刘某丙的姨父,证实2014年10月4日晚上21时18分左右,其接到刘某丙的电话向其借三万元,说有紧要的事,等着钱救命,也不说什么事。并说他在文昌公园那边,后来其就打电话给刘某丙父亲刘某甲问刘某丙发生什么事,刘某甲也不知道是什么事,其当时就没有借钱给他。第二天刘某甲打电话给其说刘某丙被敲诈了,他说有个女的和他老公离婚了,但因为涉及到刘某丙,所以对刘某丙敲诈三万元。5、同案人赵伟军、叶某甲、邓荣兵、盘某甲、李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伙同赵伟军、叶某甲、邓荣兵、盘某甲、李某甲于2014年10月4日晚对被害人刘某丙进行殴打并劫取3400元,同时逼迫被害人刘某丙书写欠赵伟军人民币3万元欠条的事实,事后赵伟军分给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等人每人200元。四、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4日18时许,其朋友谭某打电话给其,约其出来和他老公讲清楚其与谭某的关系,并约好晚上20时在乳源县的中职学校即以前的民中对面纪念碑等。后来其一个人坐摩托车到了相约的地方。当其去到现场的时候看到谭某及她的老公赵伟军在一起,附近还有个身材较高的年轻人站着。接着,赵伟军就问其想干什么,其就回答他说你想干什么,刚说完,赵伟军就一拳打到其右嘴角,然后赵伟军又问其为什么要与其老婆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其就问赵伟军有什么证据,其和谭某是很早就认识的朋友。接着,赵伟军又开始用拳头往其的嘴角及头部打来,谭某在旁就劝赵伟军不要打人,但赵伟军不顾还要打人,而且旁边的那个高个子又慢慢往其这边过来了,于是其就往民中方向跑了,这时赵伟军就大喊快拦住其。接着,在民中学校门口附近有两名男子冲向其并将其拦住,后面也追来了7、8个人。于是他们将其围住并推倒在地对其拳打脚踢,大概打了2分钟左右,其就说不跑了。后来赵伟军就把其拉上一台女装摩托车,其坐在摩托车的中间,赵伟军就夹住并用手抓住其肩膀,另外一人就驾驶摩托车。当时还有三辆摩托车跟着,一起将其强行搭到乳城镇的腊岭转弯处的一条小路,然后他们7、8个人就在小路上随手捡起一些砖头及石头往其的背部及腰部打来,大概殴打了约6分钟才停手,这时赵伟军就吩咐一个人在一辆女装摩托车上拿来一把菜刀,赵伟军拿过菜刀后就说要砍掉其的两根手指。其就说给刀其自己来,赵伟军没有答应。这时有个人要求其拿出其手机,其就拿出了手机给那个人,那个人接过手机后看了一下里面的内容,就递给赵伟军看,赵伟军看完后又拿起砖头往其的背部打了10下左右,就要其打电话给家人送三万元过来。后来其就打了电话给其姨丈向他借三万元,其姨丈就问什么事,现在在哪里。赵伟军就要其说现在在什么公园的地方。其姨丈就说要看到人才能给其钱,这时赵伟军就叫其先挂机,要其打电话给其父亲,其又拨通其父亲的电话,在电话中其要其父亲快打电话给姨丈借三万元,后来其父亲追问什么回事,现在哪里。这时赵伟军可能认为这样拿不到钱就要其挂了电话。然后将其强行带至乳城县博物馆附近的荒地,后来又到了乳源县电视台旁边的小路,前行了约200米的距离就将其放下,这时有个人用烟头烫了其的左手臂及右腿小腿。后来有个人问其身上有多少钱,其就说只有两三千,那个人就说那么少不行,接着又有个年轻人说让其找朋友每人借几千凑够三万元过来。其怕又被殴打,只好再次打电话给了其姨丈及父亲,但他们问其在哪里,发生了什么事,其又不方便说,后来他们要其挂了电话,其只好拿出钱包将3400多元的现金全部拿了出来,赵伟军就说不要零钱,就拿了3400元,这时又有一个年轻人在其的钱包拿出其的身份证,看了下就驾驶摩托车去复印了两张回来,赵伟军就要其写了一张欠条,欠条的内容大概就是其欠赵伟军三万元,并限其十天内还清。接着,赵伟军拿走了欠条及3400元现金就和他们的朋友离开了,后来其自己走路出来坐了一辆的士回家。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10月4日晚20时许,其接到赵伟军的电话,赵伟军叫其到民族中学旁边的台球室等他。后来其驾驶摩托车来到民族中学旁边的台球室,看到赵伟军和他老婆及一名男子在台球室对面的纪念碑下面的空坪处谈话并踢了那名男子两脚,叶某甲、李某甲、盘某甲三人在公路边坐着。约21时许,赵伟军往民族中学方向追着一名男子,那名男子被抓后被赵伟军打了一拳、踢了几脚。后赵伟军叫其驾驶摩托车过去,把那名男子拉上其摩托车,其就驾驶摩托车开往腊岭脚,叶某甲、盘某甲、李某甲也驾驶摩托车随行。到达腊岭半坡一条小路后,赵伟军推那名男子下车并对他拳打脚踢,随后赵伟军问那名男子该如何处理。但那名男子没有出声,赵伟军又打了他一巴掌。其问那名男子发生了什么事情,那名男子说他和赵伟军的老婆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然后其就对那名男子拳打脚踢。这时,邓荣兵和赵某乙也驾驶摩托车来到了现场,但他们没有动手殴打那名男子。赵伟军又拿起路边半截砖块砸向那名男子的背部,其也顺手捡了一截砖块,但是其没有砸那名男子。叶某甲也打了那名男子两巴掌。后来赵某乙从一辆摩托车拿出一把用红色塑料袋包着的菜刀交给赵伟军,赵伟军威胁说要砍掉那名男子的手指,其就上前制止了赵伟军,并抢过菜刀丢到一旁。这时那名男子说赔钱给赵伟军,赵伟军说要十万元。那名男子说能否少点,赵伟军说看他的手指值多少钱。这时赵伟军从对方手机看到他老婆的相片,于是又对那名男子拳打脚踢。后来,那名男子打电话给家里人要钱,但赵伟军怕他报警,于是抓着那名男子驾驶摩托车来到了乳源县实验学校附近的博物馆溜了一圈,然后又来到了乳源县电视台附近的一小路,盘某甲、李某甲、叶某甲、邓荣兵、赵某乙也驾驶摩托车到了那里。邓荣兵用烟头烫了那名男子。赵伟军叫其复印那名男子的身份证。其回来后,看见赵伟军在数钱,大概有2、3千元,赵伟军对其说钱是那名男子给的。后来赵伟军叫那名男子把之前写好的一张欠条重新在身份证复印件内写一遍并按指模。随后,其和赵伟军、叶某甲、盘某甲、李某甲、邓荣兵、赵某乙就离开了,来到怡乐居的烧烤店,赵伟军给了其200元。2、被告人赵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10月4日晚19时许,其在赵伟军出租房内吃饭时,赵伟军叫其用报纸包着菜刀到乳城镇紫荆桥那里等邓荣兵。后来其在紫荆桥见到邓荣兵后,两人就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腊岭半坡。到了现场后,其看到赵伟军、叶某甲、李某甲、盘某甲、赵某甲五个人在那里。21时30分许,其看到赵伟军对一名男子拳脚踢,还捡起路边的石头打他。后来其听说是那名男子与赵伟军的老婆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邓荣兵就用烟头烫了那名男子。这时,赵伟军就叫其把事先准备好的菜刀拿出来说要砍掉那名男子的手指,但赵伟军只是吓唬对方,没有砍下去,在场的其他人就从赵伟军手上抢过菜刀并丢到一旁。然后那名男子说赔钱给赵伟军,赵伟军说要十万元并让他打电话向家里人拿钱。赵伟军拿着那名的男子手机发现有他老婆的相片,便又对那名男子拳打脚踢。后来那名男子打了一个电话向家里人要钱,但赵伟军怕他报警,就抓住他上了赵伟军的摩托车并驾驶至乳源县电视台附近的一条小路上,其和盘某甲、李某甲、叶某甲、邓荣兵也驾驶摩托车来到了那里。邓荣兵用烟头烫了那名男子。后来,赵伟军叫赵某甲去复印那名男子的身份证,赵伟军叫那名男子把之前写好的一张欠条重新在其身份证复印件内写一遍并按指模,赵伟军还拿走了那名男子身上三千多元。然后其和赵伟军、叶某甲、盘某甲、李某甲、邓荣兵、赵某甲就离开了现场,来到怡乐居的烧烤店,赵伟军给了其200元。在整个过程中,其都没有动手殴打那名男子,只是在一旁看。六、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刘某丙的损失程度评定为轻微伤。七、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涉案人员进行辨认的情况及案发现场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34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伙同赵伟军、邓荣兵、叶某甲、盘某甲、李某甲胁迫被害人刘某丙出具欠赵伟军人民币三万元借条应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与赵伟军、邓荣兵、叶某甲、盘某甲、李某甲共同故意实施抢劫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虽参与了抢劫,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罚金限被告人赵某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赵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被告人赵某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马汉移审判员 李城娥审判员 钟庆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