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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执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袁海炎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海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执字第151—1号被执行人袁海炎。被执行人袁海炎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中法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第二判项,被执行人袁海炎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辖区金融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中法执字第1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朝卫审判员  李炎途审判员  杨维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简金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