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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梧法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广西梧州市亿能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粤林林产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梧州市亿能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粤林林产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梧法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市亿能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文澜路2号。法定代表人谢宇欢,负责人。被执行人广东粤林林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新浮路。法定代表人谭林,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3月1日作出(2013)梧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谭林所有的、位于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新浮路4756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鹤国用(2003)第0008**号]。现因本案不需要执行谭林的个人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谭林所有的、位于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新浮路4756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鹤国用(2003)第0008**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猛审判员 邱 良审判员 李立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岑应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