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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陈联明诉梁满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联明,梁满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1963号申请执行人陈联明。被执行人梁满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联明与被执行人梁满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02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鸿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