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二初字第0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占与郭树成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郭树成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0724号原告王占,农民。被告郭树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与被告郭树成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占负担。审 判 长 刘香凝审 判 员 王泽国人民陪审员 孟祥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