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峰与徐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徐遥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890号原告:张峰。被告:徐遥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峰与被告徐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公告费150元,合计1650元,由原告张峰负担。审 判 长 詹 强人民陪审员 李荣华人民陪审员 周丽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陈乙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