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8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鲁平与被执行人徐礼竹、安徽省繁昌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813-2号申请执行人:鲁平,男,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徐礼竹,男,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安徽省繁昌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吴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繁昌县人民法院(2015)繁民二初字第0013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礼竹、安徽省繁昌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壹佰肆拾万(14000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潘 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丁梦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