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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黄商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安支行与周杰扬、王玉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黄商初字第506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安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办计生办东邻。负责人孙启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XX,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晶,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职工。被告周杰扬。被告王玉玲。被告周成亮。被告王麦真。被告周立祥。被告周龙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安支行与被告周杰扬、王玉玲、周成亮、王麦真、周立祥、周龙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1元,减半收取541元,财产保全费540元,共计1081元,由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安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霄人民陪审员  周新杨人民陪审员  周庆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周健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