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法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安途汽车材料有限公司、严峰、严东成、张品双、张丽娟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长春安途汽车材料有限公司,严峰,严东成,张品双,张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83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71532503-6,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9号23层。法定代表人:杨冬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被执行人:长春安途汽车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万达广场1幢1单元2922号。法定代表人:孙学志。被执行人:严峰,男,住址:长春市绿园区杨柳大街。被执行人:严东成,男,住址:长春市绿园区东风大街。被执行人:张品双,男,住址: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名仕花园。被执行人:张丽娟,女,住址:长春市绿园区创业大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3497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长春安途汽车材料有限公司、严峰、严东成、张品双、张丽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春安途汽车材料有限公司、严峰、严东成、张品双、张丽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春安途汽车材料有限公司、严峰、严东成、张品双、张丽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1.将被执行人严峰所有的,坐落于绿园区一汽集团公司二生活区,丘地号****,建筑面积:56.30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2.将被执行人严东成所有的,坐落于绿园区一汽二生活区,丘地号:****,建筑面积:34.00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3.将被执行人严东成所有的,坐落于绿园区一汽54街区B区,丘地号:****,建筑面积:79.96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4.将被执行人张品双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西开运街4666号一汽名仕花园,丘地号:****,建筑面积:151.24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5.将被执行人张品双所有的,坐落于朝阳区西开运街,丘地号****,建筑面积:35.8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6.将被执行人张丽娟所有的,坐落于绿园区一汽二生活区,丘地号:*****,建筑面积:57.40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