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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张喜军与马哈买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军,马哈买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0493号申请执行人:张喜军,男,汉族,1970年1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哈买提,男,哈族,1958年11月11日出生。本院在2014年5月4日作出的(2014)乌民二初字第01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受理立案后,于2014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马哈买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哈买提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执行人支付17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哈买提无能力偿还债务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未实现的债务为12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民二初字第0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合沙提审判员 侯 永 江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 红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