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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行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福南与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批准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南,江苏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初字第191号原告王福南,男,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李学勇,江苏省人民政府省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南诉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王福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福南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福南负担。审 判 长  路 兴审 判 员  黄 飞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陶小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