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鲁保仁诉邹继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1609号申请执行人鲁保仁。被执行人邹继辉。被执行人孙武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保仁与被执行人邹继辉、孙武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当事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鸿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