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执行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苏春煌与邱存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春煌,邱存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行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苏春煌,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邱存城,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苏春煌与被执行人邱存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2)融民初字第26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春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邱存城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邱存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苏春煌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邱存城在福清区域内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向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邱存城名下有若干存款账户,但存款余额不足扣划。经向兴业银行、福建海峡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账户。经向福建省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企业注册信息。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决定,将邱存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邱存城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苏春煌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线索,经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融民初字第26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毓审判员 林小琴审判员 李述乐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谢建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