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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民一初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0688号原告:孟某,女,1992年3月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赵太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7年1月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孟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霍园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太军和刘军,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某诉称:2012年2月,孟某、王某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4月25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生育一子王某甲。婚后,因孟某没有工作,故王某对其进行经济管制。2015年4月,孟某因流产出院刚回家,王某仅因一点小事就要赶孟某回家。除此之外,王某还将孟某反锁在家、对孟某实施家庭暴力。孟某无奈之下只好逃回娘家,但王某不依不挠,经常上门骚扰。孟某整天活在恐惧当中,痛苦不堪。综上,孟某与王某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离婚;婚生子王某甲由王某抚养,抚养费自理;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王某承担。王某在庭审中辩称:两人感情基础牢靠,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孟某、王某于2012年4月25日在淮北市杜集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9月共同生育一子王某甲。孟某的婚前财产有:三组合沙发和三组合衣柜各一套、海尔冰箱和海尔洗衣机各一台、梳妆台一个。婚后,两人共同偿还了三年房贷(每月还款1200元);因购买海尔空调,尚欠1000元信用卡债务;除此之外,无其他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婚姻关系证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自认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孟某起诉与王某离婚,未举出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孟某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孟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园园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尹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