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于旭东与连云港佐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旭东,连云港佐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于旭东。委托代理人池小水,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佐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区新东方大道北侧朱山路东。法定代表人刘荣。原告于旭东诉被告连云港佐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源食品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国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旭东的委托代理人池小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佐源食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旭东诉称,原告系被告公司员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自2015年1月起便未再向原告支付工资,于2015年7月29日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欠条写明被告拖欠原告2015年1月至7月工资,合计8282元。因被告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828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佐源食品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旭东系被告佐源食品公司员工。2015年7月29日,佐源食品公司向于旭东出具一份工资欠条,该欠条载明“今连云港佐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拖欠员工于旭东2015年1月份至7月份工资,合计现金(小写)8282元人民币,(大写)捌仟贰佰捌拾贰元人民币,(该金额不含加班费、放假期间生活费等补偿费用。)特此证明!”,落款处加盖佐源食品公司印章。上述事实,有佐源食品公司向于旭东出具的欠条、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及抗辩有义务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依据原告于旭东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佐源食品公司尚欠原告8282元工资款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佐源食品公司偿还所欠工资款8282元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连云港佐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于旭东工资款82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连云港佐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国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馨颖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七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第二百七十四条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五)银行卡纠纷;(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