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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杨凤田与江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田,江佳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699号原告:杨凤田,男,汉族,1964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江佳佳,男,汉族,1987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杨凤田诉被告江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毛宇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凤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佳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凤田诉称:江佳佳以其配偶生病住院为由向杨凤田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其上有江佳佳的签名及指模。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江佳佳电话关机无法联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000元。被告江佳佳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提出任何质证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杨凤田工作为保安,因自身患有疾病,故在家中备有部分现金以备不时之需。杨凤田提交借条一张,其上载明:今借杨凤田现金壹万伍仟元整,约定2014年12月3号――2015年2月3号前付清。落款处有“江佳佳”字样签名,落款日期为2014年12月3日,落款日期上有加捺指印。杨凤田主张其妻子与江佳佳为同事关系。2014年12月3日,江佳佳以“老婆生病”为由向杨凤田借款15,000元。双方在杨凤田位于东莞市厚街镇竹中路横二巷西一号出租屋的家中交付款项,当时除杨凤田、江佳佳外还有杨凤田妻子、妻妹在场。江佳佳在收到杨凤田出借的15,000元借款后出具了上述案涉借条。以上事实,有原告杨凤田提交的借条以及本案一审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均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江佳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视为其放弃对杨凤田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提出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杨凤田提交的借条,其内容、形式均不有违法律强制性规定,符合一般常理,故本院对该借条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江佳佳向杨凤田借款,理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日期归还借款。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杨凤田要求江佳佳归还借款15,0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江佳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即日向原告杨凤田归还借款15,000元人民币。本案诉讼费88元,由被告江佳佳承担(原告已预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毛宇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尹丽君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