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重庆千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清松、杜莉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千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清松,杜莉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309号原告重庆千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张清松。被告杜莉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千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清松、杜莉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千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千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千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42元,由原告重庆千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兴隆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