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齐齐哈尔市牧丰青田农机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牧丰青田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宁,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牧丰青田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立冬。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齐齐哈尔市牧丰青田农机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牧丰青田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在地均在建华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为方便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齐齐哈尔市牧丰青田农机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行。现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你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丛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鄂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