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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叶志荣与邱晶石、邱晶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荣,邱晶石,邱晶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472号原告叶志荣,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吴晶波,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山,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晶石,现羁押于长春净月监狱。被告邱晶波,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志荣诉被告邱晶石、邱晶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邱晶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志荣撤回对被告邱晶波的起诉。审判员  许勇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冯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