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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海高浪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明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高浪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明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657号原告上海高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赵志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淑珍,女。被告青岛明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原名青岛临港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马明,负责人。原告上海高浪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明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蔡承颖独任审理,并于2015年3月27日第一次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于2015年9月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赵志万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淑珍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高浪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5月12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白色橡胶输送带,合同价款17,5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付款方式为预付款30%,余款发货前付清。嗣后,原告按约付款,被告于6月3日交付货物。但原告收货后发现该输送带存在色差,表面不平整,遂与被告进行协商,被告虽在QQ聊天同意退货,但始终未返还货款,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回原告货款17,500元。被告青岛明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7日,原告通过QQ聊天方式与名为“XXXXXXX”(QQ号码XXXXXXXXX)联系,提出向其购买EP600/3层的白色橡胶输送带,双方就产品规格、单价进行协商,其中,原告明确表示其所购产品将用于运输食品。同年5月12日,原、被告通过传真方式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上述型号输送带50米,合同总价17,500元;付款方式为预付30%,余款发货前付清。同年5月14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付款5,250元;5月30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付款12,250元。同年6月3日,原告收到合同项下货物。同年6月6日,原告再次通过QQ聊天方式向“XXXXXXX”提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对方表示,可以申请重作一条。双方多次通过网络聊天方式协商退货重做事宜。同年8月14日,“XXXXXXX”表示,要求原告“把货发回来给你们退款”。另查明,被告原名青岛临港橡塑制品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5日变更为青岛明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公证书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有效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QQ聊天反映了双方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的协商过程,与原告提供其他证据在时间上能够一一对应,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并有理由相信,该聊天记录的相对方“XXXXXXX”即是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在讼争合同中有权代表被告作出意思表示。被告在聊天中明确表示同意原告退货退款,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已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现主张被告退还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应当将讼争合同项下的产品退还被告。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岛明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高浪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7,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798元,由被告青岛明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 伟代理审判员  蔡承颖人民陪审员  樊云开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黄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