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环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与梁平县环境保护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梁平县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环行初字第00002号原告重庆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屏锦镇明月路540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00228000005015。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董事长。被告梁平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梁平县梁山街道双桂路53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0865291-9。法定代表人伍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梁平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平县环境保护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向 勇代理审判员 杨尚海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孙家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