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武汉毓泰丰和物业有限公司与刘成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320号原告武汉毓泰丰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28号世纪家园香利庭苑9栋3单元5层2室。法定代表人兰尤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汉桥(特别授权代理),武汉毓泰丰和物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刘成华。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武汉毓泰丰和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成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毓泰丰和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武汉毓泰丰和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毓泰丰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20元,共计45元由原告武汉毓泰丰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赵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杨敬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