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林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林某某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履行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对其提出的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某某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仲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林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