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花法执字第44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丁昊楠与苏志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昊楠,苏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执字第4408-1号申请执行人:丁昊楠,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苏志明,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穗花法山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苏志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13)穗花法山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苏志明名下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万寿北3号601房的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格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林婉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