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2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程通与李传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通,李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2465号申请执行人:程通,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李传斌,女,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0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传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传斌的银行存款4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潘德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傅有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