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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恩杰与黄骅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恩杰,黄骅市公安局,王恩新,王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黄行初字第7号原告王恩杰,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骅市公安局。住所地:黄骅市渤海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靳振林,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广生,黄骅市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王建亭,黄骅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第三人王恩新,农民,(未出庭)。委托代理人孙桂娟,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子明,(未出庭)。委托代理人曹宝振,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恩杰诉被告黄骅市公安局,第三人王恩新、王子明不服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王恩杰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恩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恩杰承担。审判长  刘华卫审判员  曾宪明审判员  田冀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于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