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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报与天津企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报,天津企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397号原告刘报。被告天津企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丽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健,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报与被告天津企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650元,由原告刘报负担。审 判 长  臧昆审 判 员  王爽代理审判员  张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