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郝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292号原告郝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晓光人民陪审员 李虎军人民陪审员 李兴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夏天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