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768号原告赵某某,女,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未能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减、缓、免或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西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