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XX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103号罪犯XX,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5日作出(2001)渝一中刑初字第58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XX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33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4年11月3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10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0月1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60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5月14日本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17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1月22日本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2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11月13日本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5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1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XX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XX,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袁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