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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滕广慧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鼓刑初字第281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滕某,女,199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大家乐盛世年华夜总会服务员。2015年2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2月1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5)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晓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傍晚、2015年1月30日凌晨、2015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滕某在其位于本市鼓楼区和燕路顺特公寓137室的住处,三次容留胡某吸食冰毒。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滕某在上述住处被民警抓获。后民警从该住处查获毒品,经鉴定,共计净重0.48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另有被告人滕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胡某、傅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刑事摄影照片,租赁合同,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案发、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在自己租住的房屋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滕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滕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滕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一个月零二日,刑期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谷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朱伶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