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飞与陈检胜、史先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陈检胜,史先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504号原告:张飞,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肥东县。现住肥东县经济开发区。被告:陈检胜,男,汉族,住安徽。项目部经理。被告:史先玉,男,汉族,住安徽。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飞与被告陈检胜、史先玉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飞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飞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飞负担。审判员 张国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萧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