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贺与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贺,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王贺,住吉林省榆树市。被执行人: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潮兴,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贺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仲裁委员会长仲裁字(2014)第21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晓波审 判 员 姚 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谢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