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217号原告宋××。被告李××,其他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李××时,原告宋××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婉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